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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受理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7-10-28 09:16:57点击次数:845次
黑农机鉴发【2017】第11号

为规范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结合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能力,制定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受理相关要求。

   一、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在省级鉴定能力认定范围内和鉴定站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承担农机鉴定项目受理审查、农机鉴定项目实施中及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的审查确认等相关工作。

二、申请推广鉴定的农业机械产品原则上应是最新发布的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范围内的产品。

三、农机推广鉴定受理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鉴定。

四、申请者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符合性负责。

    五、申请受理

为了有计划、及时、合理安排鉴定任务,保障农机鉴定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对农机推广鉴定项目受理要求如下:

(一)时间安排

1.对春季作业的农业机械产品,申请者应于每年331日前向项目管理部门(科技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对秋季作业的农业机械产品,申请者应于每年831日前向总工办提交申请材料;对无严格作业季节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申请者应于其预计鉴定时间的30个工作日前向科技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以便于统筹安排试验鉴定任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同类农业机械产品的受理时间原则上以申请者提供合格申请材料的时间顺序为准。对省内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的农机产品优先受理。

3.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a) 未列入《指南》的;

b) 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要求的;

c) 国家明令淘汰的;

d)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e) 申请前三年内,因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撤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

f) 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鉴定产品的种类、数量根据当年我省农机化发展政策及鉴定站承接任务能力确定。如申报鉴定产品数量超出计划受理产品数量时,项目顺延至下一年度实施。

(三)科技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出具《农业机械省级推广鉴定受理/不受理通知书》,通过书面等方式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提交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a)《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

d) 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e) 产品使用说明书;

f)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

g) 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供本条除c项外的其他材料。

六、本要求由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负责解释。

   七、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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